项目名称 | 气瓶检验站核准 |
依 据 |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国质检锅〔2003〕250号)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 |
办理条件 |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第九条 |
申报材料 |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现有核准证书; 四、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证明文件。 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九条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九条至第十九条 |
办理时限 |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自收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审查费 依据: 1、《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78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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